枋寮高中學生偏差行為、校園霸凌檢核表
(99年12月21日教育部提供、學務處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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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核項目 |
我 瞭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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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霸凌定義 |
霸凌是一種有意圖的攻擊性行為,通常會發生在力量(生理力量、社交力量等)不對稱的學生間。較常被接受霸凌的定義是挪威學者Dan Olweus的定義:「一個學生長時間並重複地暴露於一個或多個學生主導的負面行為之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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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兩造勢力(地位)不對等。 2.攻擊行為長期反覆不斷。 3.具有故意傷害的意圖。 4.呈現生理或心理侵犯的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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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霸凌類型 |
類型 |
具體型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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肢體霸凌 |
對他人以推、踢、毆打以及搶奪財物等進行霸凌的之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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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係霸凌 |
說服同儕排擠某人,操弄人際,或藉此切斷他們的社會連結,讓他們覺得被排擠。往往牽涉到言語的霸凌,常會牽涉散播不實的謠言,或是排擠、離間小團體的成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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語言霸凌 |
出言恐嚇、嘲笑污辱、取綽號或散播謠言的霸凌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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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霸凌 |
美國國家犯罪預防委員會定義:「使用網路、手機或其他儀器將會傷害他人的文字或影像、圖像送上網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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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擊霸凌 |
受凌反擊、「魚吃蝦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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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霸凌 |
性騷擾、取笑或評論對方的身體、性別、性取向等、或是性侵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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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教育人員(校長及教師)通報義務與責任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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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 務 |
責 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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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0條第2款規定,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身心虐待之行為。 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4條第1項規定,教育人員知悉兒童及少年遭受身心虐待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 |
校園霸凌行為,如已達身心虐待程 度者,校長及教師身為教育人員, 應依法通報,未依規定通報而無正 當理由者: 一、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61條規定,處新臺幣6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 二、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第7條第1項第2款、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6條第1項第2款規定,其如屬違反法令,而情節重大者,得記大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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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法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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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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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傷害: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00元以下罰金 (致死或致重傷則刑責更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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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強制: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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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恐嚇: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 (索取財物則刑責更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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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侮辱: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強暴手段則刑責更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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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誹謗: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則刑責更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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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惟依少事法: 7~12歲之人可能以「保護管束處分」代替, 12~18歲之人視案件性質依規定課予刑責或相關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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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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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台幣6~30萬元罰鍰,並公告其姓名。 ※依行政罰法第9條規定,未滿14歲人之行為,不予處罰。14歲以上未滿18歲人之行為,得減輕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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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事賠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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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侵權之損害賠償。 2.侵害人格權之損害賠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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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校學生獎懲實施要點及相關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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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高中學生合於左列規定情事之一者,輔導轉學: (三)其他合於輔導轉學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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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國中學生合於下列情節之一者,應予特別懲罰: (八)其他特別不良行為應予特別懲處者。--大過兩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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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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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民事侵權行為之連帶賠償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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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說明,我都明白 簽名: 年 班學生
家長:
時間: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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